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9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我省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有效解决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黄冈革命传统光辉灿烂,革命遗址遗迹分布广泛,这些弥足珍贵的革命遗址遗迹是近现代中国革命史的重要实物鉴证,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是黄冈的金色名片,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政治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和红色旅游经济价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传承革命传统、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坚定文化自信、建设“四个大别山”、推进“双强双兴”的具体体现,为依法保护黄冈境内革命遗址遗迹,提供了法制保障,奠定了社会基础。《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认定程序、保护目的、保护措施及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使用人直接责任,规定了经费投入方式,规范了保护修缮行为,强化了法律责任和追责问责机制。《条例》是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基础性、专门性法规,为开展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提供了有力遵循和科学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依法、依责、依规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落实经费投入,落实巡查检查,落实看护修缮,落实合理利用,落实责任追究,不断提升我市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
二、深刻把握《条例》的重要内涵和精神实质
《条例》遵循上位法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法制统一,重点解决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
(一)界定概念范围。《条例》界定了我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适用范围,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基本概念作了阐述和说明,明确了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目的和方向。
(二)明确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承担的保护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经费投入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三)强化监管责任。《条例》对开展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文物部门所应承担的日常巡查、检查督查等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四)规定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两级发改、财政、公安、教育、国土、住建、规划、交通、环保、旅游、民宗、史志、消防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的配合职责。
(五)鼓励公众参与。保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是传承老区精神,推动老区发展,造福老区人民的重要载体,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条例》对社会公众参与作了规定并列举了奖励具体情形。
(六)促进合理利用。《条例》从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编制红色旅游规划、推进革命文物创意产业发展、创作爱国主义题材影视作品、革命历史进党校和中小学课堂、加强与延安和井冈山等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对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等事项作了规定。
(七)实行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具体惩处措施,从而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威慑、震慑。
三、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依法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改进保护方式,强化保护措施,全面提高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水平和能力。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落实、落地,特别是要加快人、财、物落实到位,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从组织上加强领导、从队伍上加强建设、从经费上加大投入,努力做到各级领导责任到位,基层队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预算到位,从制度层面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与管理构建起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和保障。
各地文物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根据《条例》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提出责任划分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与其它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保护责任。通过巡查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通过检查督察解决难点问题,通过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等形式,促成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强大工作合力的形成,营造重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条例》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法律权威。
四、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作用,以法制讲座、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法律咨询、专栏专题等方式,就《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具体措施、重要意义等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下乡、进村、入户、到人,在广大农村专题宣传我市革命文物资源,讲好革命英雄故事,推介黄冈红色文化,营造保护革命文物的良好氛围,使每一个乡村、每一户居民,特别是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干部群众,都能知法、懂法、用法、护法,主动保护革命遗址遗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党校、院校要把《条例》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纳入社会实践课程,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革命遗址遗迹、遵守《条例》法律权威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主动,主动贯彻,落地落实。要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内容,对本地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和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安全状况、革命文物保护经费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督查。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视察、检查、问询、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保护革命遗址遗迹工作的努力方向和重点,集中解决保护难度大、保护经费短缺、保护机制陈旧、开发利用滞后等现实问题,适时推介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将对个别部门和单位存在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责任不到位进行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