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遗迹保护保护管理办法 [黄政规〔2011〕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冈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黄冈是湖北省文物大市,目前境内已调查发现各类文物点5768处,其中已公布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9处,已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32处,已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02处,已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26处。这些文化遗址、遗迹是我市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严格保护管理。

第三条  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不得改变其地形、地貌。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址、遗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遗址、遗迹包括:

(一)黄冈市境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保护内容;

(二)黄冈市境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山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人遗址遗迹、工程遗址遗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革命遗址及纪念建筑;

(三)黄冈市境内的构成文化遗址、遗迹等各类文物空间形态特色所必须的水系及自然地理环境。

第五条  黄冈市境内的文化遗址、遗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依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和对应的保护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划定辖区内重点保护区域和对象。黄冈市文化(物)部门,重点负责黄冈市区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各地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承担督促、指导、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黄冈市区文化遗址、遗迹的重点保护对象有:黄州古城墙;黄州古城内的东坡赤壁、东坡遗址遗迹、黄州文庙、青云塔、安国寺;黄州古城外的禹王城遗址;黄州城区临近区域的汪家冲古墓群、国山古墓群、韦家凉亭古墓群、樊家湾古墓群、罗汉山古墓群、李家咀古墓群、太平寺古墓群、龙王山古墓群、王家湾古墓群、奶头山古墓群、埂子地墓群、湖心路古墓群、红砂咀古墓群、珠明山墓群、桐梓岗墓群、花园明墓群、路口汉墓群、夹洲古墓群、杜家坳明墓群、陈潭秋故居等。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五纳入”政策,即各地、各部门要将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根据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物)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规划;

建设工程选址范围涉及到文化遗址、遗迹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化(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第九条  根据保护文化遗址、遗迹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在文化遗址、遗迹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化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化遗址、遗迹的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化(物)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列为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内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外,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一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确需拆除的,应当报文化(物)行政部门批准。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化(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凡是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和政策,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即每个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档案、保护机构或者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化(物)部门对全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文化(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民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化(物)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中发现文化遗址、遗迹时,必须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当地文化(物)部门。文化(物)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作出处理,并按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文化遗址、遗迹保护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盗掘、破坏文化遗址、遗迹情况属实或与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

(三)在盗掘、破坏文化遗址、遗迹、古墓葬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协助破案,追缴重要文物的;

(五)其他对保护管理文化遗址、遗迹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文化遗址、遗迹破坏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不及时报告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文化  遗址△  遗迹△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冈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2020-09-18 黄冈红色文化数字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