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的土地革命

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开展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提出了发动武装斗争、开展土地革命与建立革命政权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鄂东党组织为贯彻党的“八·七”会议精神,在组织、领导工农武装暴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革命。

鄂东的土地革命,大致经历了抗租抗稞、初步分配土地、全面分配土地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黄麻起义”到“谁种谁收”土改办法的提出, 鄂东党组织在努力创造“武装割据局面”的斗争中,开始了以“五抗”(即抗租、抗稞、抗税、抗债、抗捐) 为基本内容的土地革命,首先满足了佃农对土地的要求。这是鄂东党组织对土地革命路线的最早实践和最初探索。

1927年11月,“黄麻起义”爆发,成立了黄安县农民政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指示,黄安农民政府在其成立之日,即颁布了“内容大致为实行土地革命……改善劳苦群众生活”的《施政纲领》,提出了“取消一切剥削制度”、“耕者有其田”的成立宣言。从而揭开了鄂东地区开展土地革命的序幕。国民党中央社惊呼:农民起义“组织农工政府,大倡土地革命,贫苦农民附从者已达万人云”。虽然后来由于敌强我弱的斗争环境,土地革命未能深入展开,但万千贫苦农民的决然奋起,为广泛开展土地革命奠定了群众基础。

黄麻地区的党组织在与敌周旋的游击战争中,痛切地感到,要开展土地革命,必须有一个稳固的立足点。1928年5月,鄂东党组织率工农革命军第七军进入柴山堡地区。7月,七军领导人在尹家嘴召开会议,讨论了土地革命问题,决定开展“五抗”斗争。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斗争,党和革命武装得到了黄、麻、光三县边界地区近二十万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柴山堡地区成为革命武装较为稳固的立足点。鄂豫边区初步实现了“工农武装割据”,为发动土地革命创造了客观条件。1928年秋,鄂东党组织在黄安檀树岗召开会议,从当时游击根据地的客观实际出发,作出了“谁种谁收”的土改决定。这是鄂东地区自黄安农民政府提出土地革命口号以后, 在开展土地革命时实施的第一项土改措施。

“谁种谁收”就是谁耕种谁收获。以“五抗”为基本内容,不交租、不交稞、不纳捐的土改措施,首先满足了农村中广大佃农对土地的要求。虽然还不能照顾到广大非佃农的利益,但“谁种谁收”是在当时游击根据地的情势下最为切实、简便、易行的土改办法, 有利于土改过程中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相对稳定,对开展鄂豫边区的革命斗争,加快创造“工农武装割据局面”的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

第二阶段,1929年6月,中共鄂东北特委制定了鄂豫边区第一个土地革命纲领性文件——《临时土地政纲》,使土地革命有法可依, 在许多政策规定上较之“谁种谁收”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自此鄂豫边区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一个新局面。

《临时土地政纲》(以下简称《政纲》)对土改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以下原则规定:

在没收土地的政策上,规定“凡地主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凡豪绅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凡经肃反委员会宣布为有反革命行为者……其所有之土地,得一律没收之”。对公积祖积问题,规定“取消一切公积祖积的组织”和没收“公积祖积的土地”。这样,比起“谁种谁收”的办法,显得更明确,更具体了。

在土地的分配政策上,基本上改变了“谁种谁收”只满足佃农对土地要求的分配原则,而规定为“凡已没收之土地,如系已佃者, 乃拨归原佃农耕种”,“凡已经没收之土地,如系未佃者,拨归当地无耕地之农民、失业工人及退伍兵士耕种”,“红军与赤卫队现役之军官、兵士其家属无生产能力而愿耕种者,须分给土地”。这个分配办法,既满足了佃农也满足了非佃贫、雇农对土地的要求,它在较大范围内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同时,以政治态度决定分田与否, “有反革命行为者”不得分给土地,在经济上打击反革命分子,更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积极投身革命运动。

对于社会上非地主豪绅阶层,实行了保护政策。规定“中小商人得享其资本”,“中小商人有营业自由权”,“取消军阀政府的一切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中小商人……有苏维埃政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维护了中小商人的利益,缩小了打击范围,对维护根据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保证了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依据《政纲》制订的原则,鄂东“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委员会,进行分配,中心区在1929年秋季大致分配完了。”至11月,黄安县的七里坪、仙居、桃花、高桥等区,麻城县的乘马和顺河区,都基本完成了土地分配工作。

经过实践检验,《政纲》中提出的土地革命政策,也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在没收土地的政策中,规定“富农得享有其土地”,“富农有自由耕种权”,对富农的封建性认识不足,未予限制、打击。在土地分配政策中,农民分得的土地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严重不合理的现象。

第三阶段,1929年12月下旬,鄂豫边区召开了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深入讨论了土地革命问题,对《政纲》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会上形成了有关土地革命的两个文件:《鄂豫边第一次代表大会群众运动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和《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两个文件对《政纲》所确定的土改政策和策略原则,作了极其重要的补充和修订,表明鄂豫边区的土地革命进入一个新阶段。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没收土地的政策更趋完善。首先,扩大了没收土地的范围。除继续沿用《政纲》规定没收地主及公积、祖积土地外,又增加了“凡祠堂、庙宇、教堂……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一律没收之”的内容。《决议案》中还规定“没收富农的剩余土地”,限制了富农的封建剥削。其次,提出了稳妥的没收土地的办法。对地主豪绅的土地一律没收,对富农只没收其“剩余土地”。在对待中农的问题上,《细则》规定在“没收和分配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不得分配其土地。这些规定,划清了政策界限,从而达到集中打击豪绅地主,限制富农,保护中农利益的目的。

提出了合理的分配政策。《细则》规定,分配土地的对象为: 无地、少地的农民、雇农以及“愿耕种之工人,红军官兵,职业革命家,退伍兵士,愿耕种之小贩及其他职业者”。还有“无反动嫌疑”的豪绅地主的家属。这样的分配范围,满足社会上各个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对土地的要求,使之各有其田、各得其所。分配的标准,《细则》规定“分配土地不可以土地面积为标准,须以出产多少为标准”。按照粮食需要量来决定分给多少土地,以土地的出产量计算单位面积,避免了土地分配中多寡不一、肥瘦不均的现象,保证了分配土地时基本公平合理。

针对革命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策略。在发动土地革命区域,领导农民开展“反苛捐杂税、反派夫、反高利、反收稞、反提高谷价”的斗争。在开始土地革命区域,没收和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对富农实行减租减息,并限制其剩余粮食的出售价格和禁止出境,但“禁止对富农罚款勒捐”。对反动富农则"以断然手段处理之"。在土地革命发展区域,“分配富农的剩余土地”。将富农分为同情革命和反动的两大类,予以区别对待。实行这样有区别的斗争策略,对于推动鄂豫边区的土地革命,起到了极好的作用。

在《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中,还提出了“改善农民的生产技术”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以“改善农民的生活”,这涉及到了土地革命的方向问题。《细则》中规定,“发给分得土地者以土地使用证”,初步着手解决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安定了人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繁荣。

在《决议案》和《细则》所制订的正确政策指导下,1930年春, 鄂豫边革命根据地全面深入地开展了土地革命。各级苏维埃政府或革命委员会,印传单,发布告,广泛宣传土地政策。各级成立了土地委员会,加强对分配土地工作的具体领导。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在黄安县箭厂河搞土改试点以推动整个边区的土改工作。1930年春末, 鄂豫边革命根据地广大乡村都完成了分配土地的工作,土地革命取得了重大胜利。

 


2020-09-18 《中共黄冈历史党员干部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版